課程名稱
政府委訓-時尚剪燙染髮造型實務班-第2期
課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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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心小提醒: 學員報名前,請務必詳閱招生逾65歲者,學員報名後視同同意其相關規定。 台灣就業通線上報名截止日為114年11月13日(四)17:00。
到本校現場繳件報名者,最後收件日為114年11月13日(四)17:00。 
如對特定對象身份認定標準及應繳文件,有任何疑問者歡迎來電洽詢。課程相關資訊(甄試日期、程起迄日期、上課地點...等)如有異動,一切依最公告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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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課程了解美髮業的發展與職場文化,並能掌握美髮產業發展趨勢,具備美髮的基礎理論與各項實務操作能力,包含(剪、燙、染、整髮、吹風等)具備美髮造型基本技能,進行實務創作的表現與藝術美學,並能分享美感的設計與思維。展現美學賞析之素養,學習有涵養職業倫理及敬業態度,展現問題解決與團隊合作的素養。清楚了解髮型梳理基礎的正確性及應用各種美髮技巧,做好完整的髮型設計,提升了從業人員快速進入職場的機會。由髮型梳理的各種技能,培養藝術創造的生活情趣,擴展美髮學習範圍,使對美髮能有深入的學習。透過由淺入深的教學,讓學員能於短時間培養剪、燙、染、整髮、吹風基本觀念與技能,培養從事美髮行業的志趣,訓後能透過本身實作練習,順利加入職場與習得「第二專長」。
  本課程主要提供想從事美髮工作,卻不知從何入手者的一個理想管道。透過專業師資的指導與示範,教授各種美髮行業的認知及各項美髮技巧。同時,學員透過親自操作的過程,對此產生興趣,讓學員習得一技之長,作為進入職場的基石。亦可視為第二專長的學習,為日後提升自我技能與就業、創業、轉業的途徑順利、前途更寬廣。
  根據職缺與市場分析調查結果,為提昇相關專業人才之培養,特辦理「專業團隊造型設計人才培訓班」,促進相關產業人才之培訓與創建就業機會。

教學內容
教學內容
☆☆ 課程報名諮詢時間 ☆☆ 
每週一~週五,上午08:00-12:00、下午01:00-05:00 
承辦人 潘小姐 04-24730022分機1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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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髮概論/9hr
2.美業概論與職業道德、公共安全/7hr
3.剪髮概論/14hr
4.產品的概念與認識/7hr
5.性別平等/3hr
6.職場身心安全/3hr
7.創業輔導與人際溝通技巧/7hr
8.就業市場趨勢分析及求職技巧/4hr
9.美髮師的形象塑造/7hr
10.頭皮管理/7hr
11.器具設備與衛生/7hr
12.資通訊科技概念與職場關聯之實際案例/2hr
13.資訊及通訊科技平台應用/6hr
14.班會/1hr
15.剪髮造型設計(中長髮應用)/14hr
16.剪髮造型設計(時尚經典髮型)/14hr
17.整髮造型設計/14hr
18.全方位造型設計/28hr
19.理髮造型設計/28hr
20.髮色變化髮質調整與護理/28hr
21.冷燙技巧/28hr
22.美髮衛生技能/7hr
23.綜合實習/35hr

招生對象
以年滿15歲(含)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並不得招收商號負責人(含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自營作業者或在職者參訓。 
(報名參訓須以結訓後直接就業為目標,無就業意願或有升學計畫者請勿報名。)

課程費用
1. 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特定對象之失業者(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經公立就業中心(站)認定之二度就業婦女、更生受保護人、長期失業者、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失業者、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符合移民法第16條第3項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符合移民法第16條第4項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新住民(1.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2.前項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犯罪被害之失業者與犯罪被害人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天然災害受災之失業者、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勞工、符合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所訂「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補助計畫」之自立少年資格、家暴或性侵害被害人失業者、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者、高齡之失業者、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之失業者,政府補助訓練經費100%,全額免費。
☆★☆如對特定對象身份認定標準及應繳文件,有任何疑問者歡迎來電洽詢。☆★☆ 
2、一般國民失業者:政府補助80%,個人僅需自負20%訓練費用。

結業證明
1、學員完成全期訓練,並經測驗合格者發給結訓證書,並輔導就業。 
2、如受訓期間請假及缺曠課時數達總訓練時數百分之10(含)或曠課時數達總訓練時數百分之4(含)以上者,得不發給結訓證書(但因不可預期之事由,經專案核定得繼續參訓者,不在此限。)

開班日期
2025/11/24~2026/1/28
上課時間
一~五 09:00~17:00 總時數280小時
報名截止
2025/11/13
甄試日期
2025/11/17
甄試地點
台中市南區建國北路一段110號
上課地點
台中市南區建國北路一段110號
報名方式
1、線上報名: 於「台灣就業通」網頁註冊會員與報名,並於報名截止日前至本校繳交報名相關資料及證件,才算完成報名手續。 網址:https://www.taiwanjobs.gov.tw 
2、現場報名: 請攜帶報名相關證件及資料,於報名截止日前至本校正心樓1樓教務處推廣服務組報名繳件。最後收件日為114年11月13日(四)17:00止

報名地點
台中市南區建國北路一段110號
應繳證件
1.填寫報名表一份,並繳交一吋照片1張(背面書寫姓名)。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驗畢不退還)。
3.應繳交簽名切結之「報名參訓切結書」,因故未能於報名當日繳交者,最遲應於筆試前繳交。
4.非自願離職失業者應檢附推介單(依就業保險法第19條規定,非自願離職失業者應於報名截止前,經公立就服機構完成推介後,持推介單向訓練單位報名)。

注意事項
一、民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1.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180日內。 
2.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1年內。 
3.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適應期內離訓)、完訓日或結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3年內。
4.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2年內,已有2次以上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之職前訓練參訓紀錄(不含適應期內離訓)。
前項不得報名之參訓紀錄,以參加本署及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計畫為限。
二、已參加職前或在職訓練計畫之學員,訓練期間不得以失業者身分參加本署及各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業訓練計畫,如經查獲,應撤銷後者參訓資格。
三、具有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者、就業服務法第24條所定特定對象、新住民或性侵害被害人身分之應試者,總成績以筆試加口試成績加權百分之三計算,加分之相關身分資格佐證資料,最遲應於甄試當日提出,逾時或未依規定提出者,視同放棄加分資格;訓練單位應依筆試、口試成績計算總成績及名次後,依序錄訓。如總成績同分者,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錄訓;總成績及筆試成績皆同分者,以口試評量項目配分最高之得分較高者優先錄訓;未參加筆試或口試者,一律不予錄訓。
四、已報名繳費學員因故無法參訓,得於開訓前申請退還所繳費用,未於開訓前申請者,已繳交之訓練費用,除該班次停班外,一律不予退還。
五、費用包含教材書籍、講義等,無須再繳任何費用,訓練期間並享有勞工保險(職訓保)。
六、職訓生活津貼補助對象: 
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者:應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者,需於報名時提示「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方可申領。受訓期間,由勞工保險局每月按申請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最長補助六個月,如中途離訓或退訓者,由訓練單位通知勞工保險局停止發放。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於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得請領職訓生活津貼。
2.特定對象之失業者(原住民、年滿45歲至65歲之中高齡者、獨力負擔家計者、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更生受保護人、長期失業者、新住民、家庭暴力及性侵被害人失業者、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高齡者及經公立就業中心認定之二度就業婦女):請於報名時主動告知身分並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俾於錄訓後由訓練單位彙整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提出申請。
★非自願離職者、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等詳細申請辦法及資格,請洽各公立就業中心 (臺中就業服務站(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委辦)),請先電洽預約:04-22225153、地址:台中市中區市府路59之1號(不含鄉鎮就業服務臺)。(為避免影響個人報名期程,請以報名截止前2週預約為佳。)
★補助限制: 
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已領取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者,不得領取。但前項人員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得申領職訓生活津貼。
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領取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若同時具有非自願性離職(就業保險法)及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相關申請身分者,應優先請領就業保險法所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符合申請條件者,2年內合併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性質之津貼或補助,最長以6個月為限;申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最長以1年為限。
領取津貼者有不實領取或經原發給津貼單位撤銷、廢止、終止津貼給付時,應繳回已領取之津貼,且二年內不得申領本辦法之津貼。
申領期間,若經查證發現有工作事實或參加勞工保險者,依規定請學員辦理退訓並停止發放本津貼。

備  註
1、本校於甄選後5個工作日(含)以內,公布錄取名單(含備取名單)。 
2、甄試結束次日起2個工作日,提供試題疑義申請及成績複查服務。 
3、試題疑義、成績複查及申訴之作業原則如下: 
●參加甄試人員對於試題若有疑義,應於甄試結束次日起2個工作日內提出;對於甄試結果有異議欲申請成績複查或申訴者,應於甄試結果公告日起2個工作日內提出,逾期提出者,不予受理。 
●參加甄試人員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提供各細項分數、複印答案卷(卡)或評審表,亦不得要求告知試題命製人員及監評人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4、正取人員應依規定時間及地點,備妥應備文件辦理報到事宜;報到結束尚有缺額時,訓練單位得依備取順序通知遞補。未於所定開訓或遞補之當日截止時間前完成報到者,除已辦理請假事宜外,視為放棄參訓資格。

課程費用

一般失業者負擔:7,387元

特定對象:全額補助